詢問應作成紀錄,向受詢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
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紀錄者,不在此限。
受詢問人為聽覺、聲音、語言功能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詢問或令以文字陳述。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6條調查人員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或與事件有關人員到場接受詢問。前項通知,應告知下列事項:一、…
- 第47條調查人員詢問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時,應告知所涉違紀行為及違反之法令,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陳述,應令就其始末連續陳述;…
- 第48條受詢問人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並得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及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未委任律師之受詢問人表示將委…
- 第49條詢問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方法為之。詢問,非經受詢問人同意,不得於夜間行之。前項所稱夜間,指午…
- 第51條調查人員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向人民或團體請求提供與案情有關之文書、資料或其他物件。
- 第52條調查人員得依職權或被調查人之請求,將有關文書、資料或其他物件送請專業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具有專門知識經驗者鑑定,或送…
- 第53條調查人員為瞭解違紀事實真相,得就必要之物件或處所實施勘驗。實施勘驗應通知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及有關人員到場。但不能通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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