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條降級,依懲罰時現職之俸級降一級;其期間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期滿應重計俸級年資。
- 第27條罰薪,扣除月支待遇總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其期間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 第28條罰款,金額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 第29條悔過,於指定處所實施悔過教育;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執行期間不列計現役期間及退伍(休、職)年資。悔過之實施,不得有…
- 第30條檢束,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自我反省;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日以下。
- 第31條禁足,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與軍事勤務、內部管理或生活紀律有關之必要教育;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日以下。
- 第33條罰站,以立正行之;其時間以二小時為限。
- 第34條懲戒案件或違紀事件於下列期間內未繫屬懲戒法院或作成懲罰處分者,懲戒權或懲罰權不得行使:一、重大人事懲罰及重大財產懲罰:十…
- 第35條前條期間,自違失行為或違紀行為終了時起算;行為屬不作為者,自作為義務消滅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結果發生時起算…
- 第36條懲罰權行使期間,因天災、不可避免之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懲罰時,停止其進行。同一違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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