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29條 法規:陸海空軍懲罰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懲罰種類 第29條 悔過,於指定處所實施悔過教育;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執行期間不列計現役期間及退伍(休、職)年資。悔過之實施,不得有禁錮、凌虐或其他非人道待遇之行為。第一項悔過實施處所、教育之課程內容、管理與考核、管理人員之資格、權責劃分、不列計現役期間與年資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