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23條 法規:陸海空軍懲罰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懲罰種類 第23條 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在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軍官、士官當然撤職,志願士兵當然廢止起役,並停止任用或不得志願入營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