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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8條軍人之懲罰種類如下:一、人事懲罰:撤職、廢止起役、降階、記過及申誡。二、財產懲罰: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及罰款。…
- 第19條軍人之懲罰依其身分,區分如下:一、軍官懲罰: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罰款及檢束。二、士官…
- 第20條撤職,軍官、士官撤除其軍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22條降階,軍官、士官依其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並於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前項違紀行為人於受懲罰時,已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依其…
- 第23條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在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軍官、士官當然撤職,志願士兵當然廢止起役,並停…
- 第24條申誡,以書面為之。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
- 第25條剝奪退除給與,由懲戒法院判決剝奪被付懲戒人已依法審定之退除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減少退除給與,由懲戒法院判決減少…
- 第26條降級,依懲罰時現職之俸級降一級;其期間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期滿應重計俸級年資。
- 第27條罰薪,扣除月支待遇總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其期間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 第28條罰款,金額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 第29條悔過,於指定處所實施悔過教育;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執行期間不列計現役期間及退伍(休、職)年資。悔過之實施,不得有…
- 第30條檢束,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自我反省;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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