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違紀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懲罰:一、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二、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
- 第10條軍人對權責長官職務範圍內下達之命令有服從之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向權責長官表示意見;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
- 第11條違紀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受懲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
- 第12條辦理懲罰事件,應視違紀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一、行為之動機、目的。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三、行為之手段。四、行…
- 第13條違紀行為之情節非屬重大,且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懲罰。對於未經發覺之違紀行為,主動向長官坦承,並願受懲罰者,得減輕懲罰…
- 第14條懲罰處分送達後,三個月內故意再為違紀行為者,得從重懲罰。
- 第16條權責長官認軍人之違紀行為情節重大,有影響調查及懲罰程序或勤務運作之虞者,權責機關得於一定期間內先行停止其勤務。前項停止勤…
- 第17條停止勤務軍人於停止勤務期間,得發給本俸(薪額)之半數。停止勤務事由消滅後,軍人未受撤職或廢止起役之懲罰,或未依法考核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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