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凡呈報敘勳者除照本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外,其勳賞建議冊,應填具二份呈報,惟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應加具履歷四份,勳賞建議冊格式另定之。戰時各戰區最高指揮機構,對於建有功績人員呈報敘勳者得以電報列舉具體事實呈報國防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