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第5條 法規: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5條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戰功,或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一、將官:一等至四等。二、校官:三等至六等。三、尉官:四等至七等。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