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第13條 法規: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3條 勳章、勳刀,除由總統特令頒給外,得由各主管長官,將立功人員之功績事實,造具勳賞建議冊,按照行政系統,層報國防部核定,呈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給之;戰時得交由最高軍事長官,先行授與,補呈總統備案,並交該管機關註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