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母法 第二章 獎勵標準 第9條 依本條例第七條所訂之獎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頒給原則如左:一、獎勵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二、獎金以頒給低階人員或團體為主。三、獎金與其他各項獎勵不得同時併用。前項獎金之經費來源,以年度編列之獎金預算及獎勵事蹟所歸屬之業務經費內編列支應,其一般性之獎勵,由單位行政事務費及特別補助費內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