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依本條例第七條所訂之獎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頒給原則如左:一、獎勵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二、獎金以頒給低階人員或團體為主。三、獎金與其他各項獎勵不得同時併用。前項獎金之經費來源,以年度編列之獎金預算及獎勵事蹟所歸屬之業務經費內編列支應,其一般性之獎勵,由單位行政事務費及特別補助費內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