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母法 第四章 獎勵作業規定 第17條 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優勝獎章之執照及陸海空軍褒狀,由總統簽署,行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副署。軍種獎章之執照,由國防部部長簽署,參謀總長及核發單位之司令副署之。獎狀,中央單位由國防部部長或參謀總長簽署;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及後備司令部,由其司令簽署,並均由核發單位主官副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