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母法 第四章 獎勵作業規定 第16條 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之司令,對所屬建有功績應予獎勵之各軍種官兵,核頒所屬軍種獎章後,應將其核頒事蹟及獎章種類,副知所屬軍種司令部外,並造送核頒軍種獎章受獎人員報告表陳報國防部備查,所需之軍種獎章及章表執照等,由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統一籌製,並由各司令部妥存備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