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母法 第三章 獎勵權責 第12條 編配或三軍軍官士官兵相互配置,不分軍種均視同建制單位;對配屬單位、指揮單位、作戰管制單位之獎勵,於戰時視同建制單位,於平時,同一軍種者,由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以下簡稱聯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以下簡稱後備司令部)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辦理,不同軍種者,配屬六個月以上時,由配屬單位辦理。但未開底缺在訓學員之獎勵,仍由原隸屬單位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