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母法 第三章 獎勵權責 第11條 各級主官之獎勵權責依其現任職務編階為準,代理者以其所代之職務編階為準。不定階者以其現階為準。受獎勵者之身份以編階為準,但高階低用或不定階或不佔編階人員及士官士兵則以現階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