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16條 法規: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6條 凡在懲罰處分中之官兵合於獎勵之規定者,得呈請抵銷其處分之全部或一部;抵銷後如有餘功,再予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