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4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4條 為加強各級機關、部隊、學校之財產管理,凡主管任期屆滿,奉准連任者,皆應辦理假移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