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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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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20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20條
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20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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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移交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其上級單位或本單任主管,應以至多超一個月之期限,責令交接清楚,交接不清如涉及刑責者,並得…
第15條
主管任職布達、宣誓及原任官頒授勛獎儀式等得於禮堂、操場、辦公室舉行,其部屬得全體參加,或派必要幹部代表參加。
第16條
上校以上單位主管任職應舉行效忠中華民國宣誓,其誓詞如左: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
第17條
單位主管之調職,在新任人員尚未到職視事前,已離職者得由副主管或奉指定之業務代理人代理之,其單位行文稱謂及處理一切案件,自…
第18條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之移交,依其職務適用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19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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