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17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17條 單位主管之調職,在新任人員尚未到職視事前,已離職者得由副主管或奉指定之業務代理人代理之,其單位行文稱謂及處理一切案件,自代理之日起,由代理人員負責,直至新任人員到任新職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