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14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14條 移交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其上級單位或本單任主管,應以至多超一個月之期限,責令交接清楚,交接不清如涉及刑責者,並得移送軍法機關法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