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13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於原單位內辦理,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駐地或有其他原因者,經該管上級單位或該單位主官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移交,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但移交後由接收人負責。移交人員如遇死亡或失蹤,其交接由該管級單位或本單位主官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但失蹤人員嗣後歸來時,仍應由其負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