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 第5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5條 各單位應依辦理考績之軍官及士官現員人數,按下列績等比率實施管制:一、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一。二、優等:連同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五。三、甲上:百分之十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十五。四、甲等以下不予限制。前項各績等之比率限制,除特殊狀況由國防部另行規定外,應以審核單位為實施管制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