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49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母法 第六章 追晉、追贈 第49條 軍官之追晉、追贈,由國防部審定,報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定之。士官之追晉、追贈,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