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45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母法 第五章 敘任 第45條 軍官之敘任,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審定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士官之敘任,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