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母法 第四章 轉任 第42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轉任,以不定期辦理,並須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一、已接受轉科教育或調他軍種、官科任職連續三年,並均取得擬轉任之專長。二、所具專長為他軍種或他官科所需要。三、因適應軍事發展,其原屬官科已變更名稱或廢止者。將級軍官擔任他軍種職務,以相互配置為原則。但於領導及指揮上有必要時,得予轉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