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母法 第三章 晉任 第14條 再服現役或病癒再任職軍官、士官,其考績規定如左:一、各官等之考績合格標準,同前條各款之規定。二、年資併計者,除可運用其前在營任職最近相關年度之考績外,須運用再服現役或再任職後之當年度考績,無當年度考績時,由其主官補辦考績評鑑後運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