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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3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定考績合格,其標準如左:一、將官:最近五年考績,須在二年甲上三年甲等以上。但最近一年考績分項評鑑,除…
- 第14條再服現役或病癒再任職軍官、士官,其考績規定如左:一、各官等之考績合格標準,同前條各款之規定。二、年資併計者,除可運用其前…
- 第15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定停年屆滿,係指本階停年屆滿而言,其結算終止日期為新階生效日期之前一日止。志願再服現役任職之軍官、士…
- 第16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定有上階官額,係指編制定員上階有缺而言。
- 第17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所定之經歷,規定如左:一、上校晉少將:須在上校階內具左列經歷之一:(一)曾任重要軍職一年以上者。(二)…
- 第18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所定之教育,規定如下:一、上校晉少將:應完成戰略教育或國內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領有碩士畢…
- 第19條軍官、士官在國外受訓、進修、服務,其在國外之學資、經歷、考績、年資符合本國規定者,得予運用。
- 第20條定期晉任實施對象如下:一、少尉晉中尉、中尉晉上尉、上尉晉少校、少校晉中校、中校晉上校、上校晉少將、少將晉中將。二、下士晉…
- 第21條定期晉任應依本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每月辦理一次,並統一選拔;其選拔實施階層,軍官由各司令部及國防部,士官由各人事權責單…
- 第22條不定期晉任實施對象為中將晉二級上將、二級上將晉一級上將。晉任生效日同任職生效日。
- 第23條不定期晉任,應依本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由國防部不定期辦理。
- 第24條軍官、士官晉任選拔對象如下:一、現占編制內上階職缺者。二、派赴國外工作或借調國內非軍事機關服務前已占上階職缺者。前項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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