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7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7條 軍官、士官之晉任,必須逐階遞晉,並應依照左列規定:一、晉任必須考績合格,停年屆滿,且有上階官額者。二、上尉晉少校、上校晉少將,除合於第一款外,並須於尉官或校官官等內,完成其所要之經歷及教育。三、中將必須建有殊勳,始得晉任二級上將;再建殊勳,始得晉任一級上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