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4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4條 軍官之初任,自少尉始,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一、陸海空軍軍官學校基礎教育畢業者。二、經國防部核准在國外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回國服役者。三、曾受預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