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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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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聘任教職員退休辦法
第10條
軍事學校聘任教職員退休辦法 第10條
法規:
軍事學校聘任教職員退休辦法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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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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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作業程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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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2條
軍事學校聘任教職員之退休,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係指訂有教員編制之各校院班,所聘專任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及系主任,教務長,並經教育部資格審查合格經…
第4條
教職員之退休,由國防部核定發佈並報備。
第5條
教職員之退休,依「學校教職員退休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由國防部組成委員會審議之。
第6條
依「條例」第九條規定退休金,在國防經費內支付,以國防部為支給機關。
第7條
適用本辦法之教職員所領之一次退休金,自願儲存時,得比照「學校教職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8條
保留軍官身份派任教職員者,其退伍應按軍官服役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辦理退休。
第9條
本辦法作業程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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