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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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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勛獎條例
第23條
空軍勛獎條例 第23條
法規:
空軍勛獎條例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23條
身故
人員
生前建立功績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追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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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受勛獎人員身故時,勛章獎章及勛標獎標均免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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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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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勛章由總統明令頒授,填給證書,獎章由軍事最高機關頒給,發給執照,勛標獎標之頒發,由軍事最高機關以命令行之,并層呈總統備案…
第18條
勛章獎章之頒授頒給呈報儀式佩帶及其他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參照陸海空軍勛賞條例陸海空軍獎勵條例之規定行之。
第19條
陸海軍軍人及文職官員或外籍人員,凡領受空軍勛章獎章者,得自由參加空軍各種康樂活動并享受空軍新生社或空軍俱樂部各種優待。
第20條
空軍人員遇見佩有空軍勛章獎章之陸海軍軍人及文職官員或外籍人員時,應行適當禮節以示尊敬。
第21條
勛章獎章勛標獎標遺失時,得聲敘原案及遺失原因,呈請補發,但原件查出時,應即呈繳註銷。
第22條
受勛獎人員身故時,勛章獎章及勛標獎標均免繳銷。
第24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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