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勛獎條例 第13條 法規:空軍勛獎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13條 空軍軍人之授勛給獎,除於重要戰役中著有特殊戰功或戰績者,適時專案辦理外,通常於定期敘勛時按呈報有案之戰功或戰績紀錄所累積之作戰飛行時間與作戰次數對照辦理,可依其多者授之,每一戰績累計階段,祇核給一種勛章,但可存記其原有紀錄,如續有戰績時,仍綜合計算授予較高之勛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