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勛獎條例 第1條 法規:空軍勛獎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1條 中華民國空軍軍人,於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著有戰功或勛績者,其授勛給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陸海軍軍人及文職官員或外籍人員,對於空軍作戰與建軍,有特殊貢獻與勛績者,其授勛給獎,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