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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3條戰時或動員時應徵集入營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其兵籍資料,移送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存管,並建立兵籍卡分送入營部隊…
- 第14條兵籍管理機關管理之兵籍資料,為登錄兵役人事基本資料,非依規定不得移轉,如有記載不符時,查證更正之。各兵籍管理機關之兵籍管…
- 第15條凡編立兵籍者依法免役、除役、喪失國籍、禁役或死亡時,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入伍前役男:由兵籍管理機關依其上級機關核定命令或…
- 第16條本兵籍資料,依下列規定存管:一、志願役人員: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永久保存。二、入伍後義務役人員:(一)禁役、免役、喪失國籍…
- 第18條兵籍資料管理業務檢查,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定期檢查,由兵籍管理監督機關,於年終視察時行之。二、臨時檢查:由兵籍管理監督機…
- 第19條(刪除)
- 第20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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