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第7條 法規: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政戰目 第7條 保防安全單位基於安全調查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被調查人就調查內容陳述意見,並得要求其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