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第6條 法規: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政戰目 第6條 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調查,得向無隸屬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並應以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主管名義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