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第5條 法規: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政戰目 第5條 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應將新進人員名冊及須為安全調查之事項,送請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調查。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辦理國防安全事務時,應將安全調查之事項納入作業程序,並應於辦理該事務前,將從事及參與安全事務之人員名冊及安全調查事項,送請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調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