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第2條 法規: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政戰目 第2條 安全調查由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之保防安全單位(以下簡稱保防安全單位)執行。國防部於必要時,得協助受監督之行政法人執行安全調查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