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44條 法規: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附則 第44條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國防部提請行政院同意解散之。本院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國防部協助安置之,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法令辦理退休(伍)、資遣;其餘人員依相關勞動法令,終止其契約;相關資產負債,由國防部概括承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