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與本院業務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察、通訊器材,免徵營業稅。
本院承接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製)計畫,免徵營業稅。
本院因業務需要採購之貨物,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者,準用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本院進口專供軍用之武器、裝備、車輛、艦艇、航空器與其附屬品,及其他專供軍用之物資,準用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4條本院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 第35條本院之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本院年度營運賸餘,於完稅及彌補虧損後,應將賸餘之百分之十解繳國庫。
- 第36條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項目下屬原機關之資產及負債部分,於改制之日由本院概括承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之限…
- 第37條本院設立時,需使用公有財產者,除前條作業基金資產外,得採無償提供使用、捐贈等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
- 第38條政府機關核撥本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前項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國防部將…
- 第39條本院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國防部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國防…
- 第40條本院辦理採購,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並應依我國締結簽訂條約或協定之規定。前項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該…
- 第42條本院之相關資訊,除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業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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