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2條 法規: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人事及現職人員權益保障 第32條 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由原機關列冊移交本院繼續執行。進修回任、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得選擇繼續於本院服務,不願繼續服務者,得準用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國防部協助安置,辦理退伍(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