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印信規則 第9條 法規:國軍印信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9條 前條印信毀損或遺失,報請補發之同時,應敘明毀損或遺失之經過詳情;如有人為過失,應追究失職人員並嚴予議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