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印信規則 第8條 法規:國軍印信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8條 經發有印信之機關、學校、部隊因番號、名稱變更或主官編階修正,或印信使用年久而致綻裂或印文模糊不清等不堪使用時,應報請製發機關、部隊換發;印信毀損或遺失時,應報請製發機關、部隊補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