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印信規則 第7條 法規:國軍印信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7條 國軍印信製發之對象如左:一、經核定頒有編制(組)之機關、學校、部隊。二、幕僚機構,除國防部及所屬機關之第一層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呈准製發印信外,其餘概不製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