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印信規則 第5條 法規:國軍印信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5條 國軍印信之印文規定如左:一、印、關防均用使用機關、學校、部隊之編制番號或名稱全文及「印」或「關防」字樣。二、職章用使用機關、學校、部隊主官之全銜職稱。三、印文之字體均用陽文篆字。四、依第八條換發或補發之印信,應於其所鐫刻製造之年月下加鐫換發或補發字樣,其係補發者,並應將其印文篆法與原印信有所差異,以資識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