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印信規則 第14條 法規:國軍印信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14條 製發印信之機關、部隊於收到廢舊印信時,應與原報之印模核對,並在印模黏存簿上註明繳銷日期後銷燬之。印信遺失者,應在印模黏存簿上備註欄內註明遺失日期及有關文號等,補發後尋獲原印信者,應即將原印信依前條規定程序繳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