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印信規則 第12條 法規:國軍印信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12條 製發印信機關、部隊於製發印信時,應詳予登記,並將遞呈之印信啟用報備表,分別附案及剪下墨模一份黏簿備查(如附件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