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印信規則 第11條 法規:國軍印信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11條 啟用印信,應填具印信啟用報備表(如附件四),拓具墨模,依上級規定份數遞呈原製發機關、部隊備查,同案內超過三個以上單位時,應另附印信啟用報備表數量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