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印信規則 第10條 法規:國軍印信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10條 印信之製發、換發或補發,除各權責機關、部隊為爭取時效,依據編製表或單位編成報告表主動辦理者外,均應於申請時隨附請製(換、補)發印信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三),以憑審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