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21條 法規: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21條 法醫官相驗屍體後,應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經軍事檢察官簽章後發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